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父母将房产转移给子女可通过买卖、赠与、继承三种方式实现,但法律性质与操作流程存在本质差异。
买卖过户需签订书面合同并完成价款支付,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双方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房产证、买卖合同等材料,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税费方面,根据《契税法》第四条,契税按房屋成交价1%-3%征收,具体税率由地方政府在幅度内确定;若房产证持有不满2年,还需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5.6%的增值税及附加,以及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1%或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
赠与过户需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需办理登记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
税费上,契税仍按3%征收,公证费按评估价2%收取(最低200元),且赠与房产再次转让时,若不符合“满五唯一”条件,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
继承过户仅适用于父母去世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均需办理继承权公证,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此方式税费成本最低,通常仅需缴纳80元/单的公证费及少量登记费,但需注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放弃继承需书面声明。
房产证持有年限直接影响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增值税;满2年但非唯一住房的,免征增值税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满5年且为唯一住房的,免征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
以契税为例,依据《契税法》及地方实施细则,首套房90平方米以下按1%征收,90平方米以上按1.5%征收;二套房统一按2%征收;三套房及以上按3%征收。
房产证不满2年,即使符合首套房条件,仍需全额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导致税费成本显著增加。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存在两种方式: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按差额20%征收;无法提供的,按交易总价1%征收。
房产证持有年限与原始购房凭证的完整性,共同决定税费负担。
父母去世后,房产继承需遵循《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法定顺序或遗嘱指定。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继承人需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登记。
流程要点:首先,全体继承人需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明确房产分配方案;其次,提交公证文书、房产证、身份证等材料至不动产登记机构;最后,经审核通过后,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存在多个继承人或遗嘱争议,可能需通过法院诉讼确定继承权,此时需提交生效判决书作为过户依据。
税费成本:继承过户本身不征收契税、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但需缴纳公证费(按评估价2%收取,最低200元)及登记费(80元/单)。
继承后再次转让房产,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缴纳20%个人所得税,除非符合“满五唯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