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补助并非每年都会上涨,其调整取决于政策、地方财政及社会因素。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地方性法规,政府会综合经济、物价、财政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补助标准:若经济持续增长、财政状况良好且物价上升,为保障遗属生活质量,政府可能适当提高补助;但经济落后地区可能因财政限制调整幅度较小或保持不变。
社会关注和舆论压力也可能促使政府调整补助标准。
因此,遗嘱补助的调整需结合具体政策与地方实际判断,无法一概而论为“每年上涨”。
遗嘱补助在遗属死亡后停止发放,遗属本人死亡后无权继续领取该补助。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及地方性法规,遗嘱补助的发放对象为“依靠死者生前供养且无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其领取条件以遗属的生存状态及供养关系为核心。
遗属死亡,供养关系自然终止,补助随即停止发放。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遗属死亡后由发放部门注销领取资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在遗属死亡后亦终止发放。
遗属再婚、子女成年且具备劳动能力,或经济状况改善(如就业、获得其他收入来源),补助也可能提前停止。
因此,遗嘱补助的领取权随遗属死亡或供养关系变化而终止,不存在“死亡后继续领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