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判定事故责任后不可申请行政复议,核心法律依据是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属性而非行政行为属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复核申请,而非行政复议。
这一规则源于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定位——其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证据收集等作出的专业性事实认定,属于证据范畴,并非针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仅适用于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亦未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复议程序的不适用性。
需特别注意,实践中复议的口语化表述易与法定复核混淆,二者在申请机关、期限、效力上均不同,需严格区分以避免维权路径偏差。
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法定救济途径是复核申请,其程序规则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界定,核心包括申请时限、受理机关及审查标准。
申请时限方面,当事人需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且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申请主体为事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申请方式仅限书面,口头申请不予受理。
受理机关为作出原责任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原作出机关不受理自身认定的复核申请。
审查内容涵盖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调查程序及责任划分合理性,上一级部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复核期间,原责任认定书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已就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且法院受理,复核程序终止。复核结论作出后仍有异议的,可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权利救济,法院对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享有最终审查权。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复核结论分为维持原认定、撤销原认定并责令原机关重新认定、直接变更三种情形。
原机关收到重新认定通知后,需在十日内重新制作认定书,且不得基于相同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认定一致的结论。对复核结论或重新作出的认定书仍不服,当事人可在后续民事赔偿诉讼、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对责任认定书的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相关规定赋予法院证据审查权,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如行车记录仪视频、第三方鉴定意见等),审查责任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现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等情形,有权不予采纳,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作为责任划分依据。
此外,因复核申请错误造成对方损失,申请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体现了复核程序的权利义务对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