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赠款涉税处理需区分赠与对象与资金性质,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界定纳税义务。
从免税情形来看,个人之间基于亲属关系或抚养、赡养义务发生的直接赠款,如父母对子女的赠与、配偶间的资金转移等,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需注意,赠款涉及不动产、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虽赠与方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受赠方需依据相关规定缴纳契税等税种。从应税情形来看,个人接受非亲属关系的无偿赠款,属于偶然所得范畴,需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个人取得的政府部门发放的专项补贴类赠款,如困难救助金、抚恤金等,依据税法规定属于免税收入,不纳入应税所得额。
个人赠款涉税争议的核心在于区分无偿赠与与偶然所得,需结合赠与双方关系、赠款目的等综合判定。企业作为赠款主体或受赠主体时,涉税处理需兼顾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核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企业作为受赠方时,取得的各类赠款通常需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符合特定条件的政府补助类赠款可享受免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同时满足有专项用途拨付文件有专门管理办法单独核算资金及支出三个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方面,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类赠款,与销售货物、服务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需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直接挂钩的则不征收增值税。企业作为赠款方时,向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无偿赠与,除公益性赠款外,相关资产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可能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问题。
公益性赠款作为特殊类型的赠与行为,其涉税处理享有专项优惠政策,核心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等文件执行。
个人发生的公益性赠款,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向教育、扶贫等公益事业捐赠的,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扣除限额为当年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国务院规定全额扣除的情形除外。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赠款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享受优惠政策需留存关键凭证,个人需保留捐赠票据,企业需取得公益性赠款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开具的合法票据。
需注意,公益性赠款的免税优惠仅适用于通过法定渠道的捐赠,直接向受赠对象的定向赠与不适用该优惠,需按一般赠款规则处理。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公益性赠款的涉税处理均需严格遵循指定渠道、合规凭证、限额扣除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