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产证的回迁房原则上禁止买卖,相关交易行为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核心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民法典》的明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无房产证的回迁房属于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情形,直接进行买卖交易违反该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进一步明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无房产证的回迁房无法完成物权过户登记,即便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买方也无法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仅能主张债权,面临卖方违约、一房多卖等诸多风险。
需注意的是,回迁房已完成开发商初始登记仅未办理分户房产证,或因政策原因暂时无法办证但属合法建设,可签订附期限合同约定办证后过户。
此时,合同效力需结合具体情形认定,但仍无法规避后续政策变动或权属争议风险,本质上仍不符合即时交易的法定要求。
没有房产证的回迁房是否算名下有房,需从物权法律规定与实际政策执行两个层面区分判断,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及各地房产调控相关政策。
从物权法律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归属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无房产证的回迁房未完成不动产登记,在官方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无相关产权记录,因此从法律物权归属角度,通常不算作名下有房。
从实际政策执行层面,持有合法有效的回迁安置协议,能够明确证明对该回迁房享有合法权利,在部分城市的房产限购、税收等政策执行中,相关部门可能结合回迁安置协议等材料综合认定房屋归属,将其计入名下房产统计范围。
不同地区对这类房产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部分城市在限购资格核查中,会将已签订合法回迁安置协议的回迁房纳入考量,而部分城市则仅以不动产登记记录为准。
因此,涉及购房资格认定、贷款审批等具体场景时,需以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的官方认定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