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迅速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必须立案;认为无犯罪事实或情节显著轻微,则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申请复议。
该条款明确“迅速审查”的时效性要求,防止案件拖延;“应当立案”的强制性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侦查程序。
执法机关未履行审查义务,或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立案,即构成程序违法。
这种违法性体现在破坏司法程序公正性,使案件无法进入法定处理流程;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导致其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二、实体犯罪
当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相关责任人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滥用职权罪或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徇私枉法罪。
(一)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具体到司法领域,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立案职责,导致证据灭失、嫌疑人逃匿或社会矛盾激化等后果,且损失达到“重大”标准,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二)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构成徇私枉法罪。该罪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徇私动机,客观上实施了包庇行为。例如,执法人员因收受贿赂或亲属关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立案,即构成此罪。与滥用职权罪相比,徇私枉法罪更强调主观恶性与职务行为的背离性。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同时构成受贿罪,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救济途径
面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行为,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一)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二)向检察院申诉
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当事人可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必须立案,否则检察院可直接立案侦查。
(三)向上级机关举报
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或纪检部门举报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上级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的不立案行为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违法并责令履行立案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