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立案标准以“金额”与“情节”为核心,形成双重判定体系。
在金额层面,司法解释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作为基础立案标准,但允许地方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具体数额。
若行为人一年内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时即使金额未达标准,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层面,若涉案物品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救灾物资等特殊财物,或行为导致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重大损失,则无论金额大小均构成犯罪。
此外,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或通过隐蔽手段逃避侦查的,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行为次数、物品性质、主观明知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最终判定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幅度。
这一规则体系既防止了“唯金额论”的机械司法,又通过情节认定填补了法律空白,实现了对收脏行为的精准打击。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实施窝藏、转移、收购等行为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对于收脏一千余元的行为,司法机关首先会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物品为赃物。若行为人无法提供合理来源证明,或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物品存在被破坏痕迹等,可能被推定为“应当知情”。
在金额层面,司法解释虽未明确一千余元为刑事立案标准,但若行为人存在“一年内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未果”等情节,或收脏行为导致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则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触发刑事追责。
司法实践中,对于收脏一千余元且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公安机关可能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或五日至十日拘留。
若证据链显示行为人主观恶性明显或存在其他加重情节,则可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定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