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框架,2026年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仍遵循“60日一般原则+特殊情形延长+最长保护期”的复合结构。
首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若法律对特定领域规定超过60日的期限,则优先适用特别法。
其次,针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特殊情形,若行政机关未告知复议权利、机关及期限,申请人可自实际知晓上述信息之日起申请复议,但自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这一规则平衡了行政效率与权利保障,避免因行政疏漏导致救济渠道长期悬空。
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而非重新起算,确保特殊情况下权利救济的可行性。
最后,需注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若复议申请因超期未被受理,申请人仍可在法定期限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若已进入复议程序,则需遵循复议决定后的起诉期限规则。
普通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部门以“选择管辖”为原则。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垂直管理领域的复议申请部门实行“上一级主管”原则。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税务及国家安全机关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其行政行为引发的复议需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特殊主体行为的复议申请部门遵循“直接管理”规则。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原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