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标准
虚假销售指商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的行为。其核心认定要素包括:
1.主观故意:商家存在非法占有消费者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例如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2.行为手段:商家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虚构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用途等关键信息;
隐瞒商品缺陷、真实成分或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
使用虚假“清仓价”“甩卖价”等价格标签误导消费者;
通过“刷单”“刷信誉”等手段虚构销量或好评。
3.因果关系:消费者的购买决定直接基于商家的虚假信息,且因此遭受财产损失。
二、处罚标准
根据虚假销售的严重程度及法律后果,处罚分为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两类:
1.刑事处罚(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若虚假销售行为构成犯罪,需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标准如下: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2.行政处罚(针对一般违法行为)
若虚假销售行为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包括:
警告:对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商家通过虚假销售获得的全部收入。
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
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的商家,责令暂停营业进行整改。
吊销营业执照:对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商家,撤销其经营资格。
虚假销售罪并非独立罪名,与之相关的常见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立案标准如下:
1.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2.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未销售情形):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同样应予立案追诉。
3.已销与未销货值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也应予立案追诉。
特殊情形:
1.多次实施行为: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2.特殊类型产品:对于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特殊类型的假冒伪劣商品,无论销售金额多少,均可能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严重情节:如曾因销售伪劣产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销售伪劣产品的,即便销售金额未达五万元,也可能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