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依据与性质
医疗事故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属于行政鉴定范畴,结论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或刑事责任追究(如医疗事故罪)。
医疗损害鉴定: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属于司法鉴定范畴,结论直接服务于民事诉讼,用于判定医疗机构过错责任及赔偿比例。
2.鉴定主体与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过程具有行业内部属性,结论以医学会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医疗损害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过程遵循司法程序,鉴定人需对鉴定结论承担个人责任,公信力相对较高。
3.鉴定目的与范围
医疗事故鉴定:侧重于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级(如一级、二级事故),为行政处理提供依据。
医疗损害鉴定:重点在于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范围更广,涵盖医疗过错等各类纠纷。
4.鉴定内容与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关注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等,判断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确定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损害鉴定:除审查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外,还考量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等,重点分析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
5.法律后果与适用场景
医疗事故鉴定:若鉴定为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同时患者也可能获得相应赔偿。
医疗损害鉴定:主要用于民事赔偿,确定医疗机构或医生需要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不涉及行政责任。
6.费用支付与法律效力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支付按鉴定结果决定,属于医疗事故则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否则由申请方支付;结论可作为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依据,但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时仅做参考适用。
医疗损害鉴定:费用通常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预付,最终由法院判定败诉方承担;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