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前提是存在两个以上独立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在时间、空间或主观意图上相互分离,但均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司法机关需对每个犯罪行为单独定罪量刑,随后根据刑罚种类进行合并处理:
若均为有期徒刑,则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但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若包含拘役或管制,则分别执行或吸收执行;若涉及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则须合并执行。
该制度通过设定刑期上限,既防止因多次犯罪导致刑期无限叠加,又确保对严重犯罪的威慑力。
当行为人因三起犯罪分别被判处十年、十二年、十四年有期徒刑时,其最终执行刑期并非三十六年,而是根据总和刑期动态调整至最高二十五年。
这种设计既回应了社会对多重犯罪的谴责需求,又避免了刑罚失去改造功能,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与科学量刑理念。
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以“限制加重原则”为核心,即以数罪中最高刑期为基础,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
这一规则通过设定刑期上限,防止因多次犯罪导致刑期过度累积,同时保留对累犯的从严惩处空间。
数罪并罚的规则因刑罚种类而异:死刑与无期徒刑适用吸收原则,仅执行最重刑罚;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适用限制加重原则,且分别设定最高执行期限;附加刑则采取并科原则,独立执行或合并执行。
数罪并罚的规则设计体现了对刑罚目的的双重回应:通过限制刑期上限防止过度惩罚,维护犯罪人的改造可能性;通过从严惩处累犯与严重犯罪,强化刑法的威慑功能。
这一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在量刑时精准评估各罪的社会危害性,确保最终刑期既符合法律规范,又实现个案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