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构成需满足四项核心要件:
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土地审批部门负责人、土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等。根据司法解释,在土地审批中具有决策权或直接参与审批流程的人员均属此范畴。
2. 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需具备故意,且通常伴随徇私舞弊动机。故意表现为明知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仍予以批准,徇私则体现为谋取个人利益或照顾特定关系人。
3. 客体要件:侵害客体为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及集体土地权益。土地征收涉及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平衡,非法批准行为直接破坏这一平衡机制,导致土地资源错配。
4.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的非法批准行为。具体表现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收申请予以批准,或超越审批权限、违反程序要求作出批准决定。
根据2026年司法解释,立案标准聚焦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采用“数量+后果”双轨制:
1. 数量标准:
(1) 非法批准征收基本农田10亩以上;
(2) 非法批准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
(3) 非法批准征收其他土地50亩以上。
2. 后果标准: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2) 导致耕地大量毁坏或植被严重破坏;
(3) 引发群体性纠纷或恶劣社会影响;
(4) 非法批准征收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其他林地20亩以上。
3. 累计标准:
行为人在12个月内多次实施非法批准行为,累计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亦构成犯罪。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行为人通过“化整为零”逃避制裁。
量刑规则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划分两档刑期:
1. 基本刑
情节严重包括:
(1) 达到立案标准中的数量或后果要求;
(2) 非法批准征收行为涉及多个地块或多次实施;
(3) 造成土地资源长期无法恢复利用等间接损失。
2. 加重刑
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重大损失包括:
(1) 非法批准征收基本农田20亩以上,或其他耕地6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100亩以上;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3) 导致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
(4) 引发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灾难。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行为人主观恶性、犯罪手段、悔罪表现等因素,对量刑幅度进行个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