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不是分配给某个具体个人。因此,当一名家庭成员死亡,只要该农户仍有其他成员在世,承包地应由剩余成员继续经营,村集体无权收回。
如果整户消亡,即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家庭成员均已去世,那么耕地和草地应当由发包方依法收回。这是为了防止集体土地资源长期闲置或被非成员占有。
林地的处理规则有所不同。即使整户消亡,在承包期内,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林地。这是因为林木生长周期长,政策上给予更长时间的权益保障,鼓励持续投入和生态保护。
实践中,部分村集体以“人已不在”为由强行收回土地,这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只要承包期内农户未整户消亡,任何收回行为均属无效,承包方有权通过行政投诉或诉讼维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继承,但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对于耕地和草地,继续承包的主体只能是原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而非法定继承人中的外嫁女、城镇户籍子女等。
如果死亡成员是户主,不影响其他家庭成员的承包资格。户内成员可协商推选新户主,并向村集体申请变更登记,确保后续补贴、确权等手续正常办理。
外嫁女如未在夫家取得承包地,且户口未迁出原村,仍属于原承包户成员,有权继续承包。反之,如果已在新居住地获得土地,则不再享有原村土地权益。
继承人若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城镇户口子女,不能以继承名义要求分得承包地。但他们可继承承包期内已种植作物的收益、青苗补偿款或林木价值等财产性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第三十二条规定,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耕地、草地则以农户是否存续为判断标准。
村集体不得仅因承包人死亡就收回土地。法律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原则适用于耕地、林地和草地,旨在稳定农村土地关系。
只有在整户消亡且无其他成员具备本集体成员资格时,村集体才能依法收回耕地和草地。收回程序必须合法,包括公示、报批、登记等环节,不得擅自强占或重新发包。
如果村集体在承包期内以“调地”“人口减少”等理由收回土地,属于违法行为。承包方或其家庭成员可向乡镇政府申请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承包权并返还土地。
土地确权登记证书是重要权利凭证。即使户主去世,只要证书未注销,土地权益依然有效。建议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因信息滞后引发争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