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福建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蕉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对2017年4名拒服兵役人员的处罚通告,其中每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户籍栏注明“拒服兵役”。
通告内容
林某炜,男,初中学历,蕉城区霍童镇人;李某源,男,中职学历,漳湾镇人;王某荣,男,高中学历,金涵乡人;周某培,男,城南镇人。4人于2017年9月自愿参军到部队服役,到部队后4人思想消极、怕苦怕累,不愿接受部队纪律约束,以不适应部队工作、学习和生活等种种理由,多次向部队提出申请不愿在部队服役,经所在部队、区征兵办、乡镇武装部以及其家人反复做思想工作,明确指出拒服兵役严重危害及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4人思想毫无转变,始终拒绝留队服役,均被所在部队退回。
林某炜、李某源、王某荣、周某培4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已构成拒服兵役违法行为,在军队和地方造成了不良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六条、《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法追究林某炜、李某源、王某荣、周某培法律责任,并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2.三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
3.三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
4.三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
据悉,从今年一月至今,宁德市已有8人因拒服兵役被重罚。今年1月份,宁德福安市两名“95后”青年入伍后因怕苦怕累,无正当理由强烈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原籍。福安市人民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对该两名青年做出“处以一次性经济罚款3万元”等6项处罚。
今年3月份,宁德古田县人民法院对两名古田籍“95后”青年因拒服兵役,未自动履行法院裁定义务,该院依法将陈某、赵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以上两青年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事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
在处罚通告中,属地政府首先说明了新兵拒绝服兵役的事实,然后对他们作出了严厉的处罚。其中值得引以为戒的是,拒服兵役人员失信、户籍栏备注“拒服兵役”,这意味着跟随一生的身份证明证件本上,永远留下了不光彩的一幕。处罚不可谓不严厉!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法律链接:
我国《宪法》和《国防法》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宪法》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国防法》第五十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公民何时服兵役?
我国《兵役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前进行兵役登记。此外,《兵役法》对女性青年,年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男性青年如何服兵役也进行了规范。
《兵役法》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兵役法》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兵役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拒绝服兵役,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躲避征集的,应当受到处罚。
《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各省区市也会制定地方性的征兵工作条例。如前文案例中4名拒绝服兵役的青年,受处罚依据之一便是《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三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
我国《兵役法》对公民服兵役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对拒绝服兵役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兵役法》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兵役法》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