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上午9点,“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案将开庭审理。8时许,法院门口拉起警戒线,原被告代理人陆续排队进场,现场有不少围观群众。吴学占涉黑团伙被告15人共涉9个罪名,分别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奸罪。
两次补充起诉,15名被告人共涉9罪
2017年3月于欢案被曝光,随后,该案背后的吴学占团伙被媒体关注。2017年5月26日,聊城公安通报,冠县吴学占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于2016年5月25日由山东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由聊城市公安局指定东昌府分局异地立案侦办,吴学占团伙涉案的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
上述消息显示,山东警方督办吴学占等人违法犯罪案在于欢案案发一个月之后。2017年3月26日,山东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曾告诉媒体,于欢案中讨债者(杜志浩已死亡)全部被抓,首要犯罪嫌疑人吴学占、带队讨债的赵荣荣等人已被抓半年,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前在该案移送起诉时,吴学占团伙共15人被指控7个罪名,分别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
苏银霞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向媒体透露,与于欢、苏银霞一案有关的罪名有3个,分别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
2017年8月8日,相关代理律师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吴学占等人涉黑案起诉书。两个月后,检方又补充起诉称,吴学占指使其他被告人对王某某进行非法拘禁罪,该团伙另一名被告人涉及强奸罪。
2018年4月8日,接到开庭通知前,检方第二次补充起诉,新增加的罪名为强制侮辱妇女罪。不过,这个增加指控的受害人是另一名妇女,不是苏银霞。至此,对吴学占涉黑团伙成员指控的罪名达到9个。
苏银霞于欢母子分别提起刑附民诉讼
据媒体报道,吴学占等人涉黑案被起诉的被告人共计15人,包括吴学占、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其中,与于欢、苏银霞一案有关的被告人有12人,有关的罪名有3个,分别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
2016年4月14日于欢案案发,因不堪讨债及对其母亲苏银霞进行侮辱,于欢持刀致一死三伤。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二审改判于欢案:认定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4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出必要限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据媒体报道,据了解案情的人士表示,吴学占等人被指控的犯罪中,有一项非法侵入住宅罪,系赵荣荣等人为讨债将银霞夫妇的一套住房强行更换门锁,并安排人轮流入住,之后吴学占等人找搬家公司将上述住房内的物品搬出,在此过程中,“将苏银霞头部按入座便器接近水面位置”。2016年4月14日吴学占授意赵荣荣等人对苏银霞、于欢母子的讨债及侮辱过程,被指控犯非法拘禁罪。
在吴学占等人涉黑案被诉之后,苏银霞、于欢母子都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苏银霞的诉讼请求是,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学占、赵荣荣向苏银霞返还以非法拘禁等方式所收取的、与合同约定不符且不受法律保护的高息13.4万元,返还其所违法占有的名仕花园房屋一处;依法判决所有被告人给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精神抚慰金。
于欢的诉讼请求是,对吴学占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吴学占等被告人因对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实施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凌辱等手段,给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精神抚慰金。
法律链接: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什么叫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在国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国刑法、日本现行刑法;多数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但在国内外刑法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是对个人的犯罪。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人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该如何认定和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本罪与非法搜查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的对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人住宅罪一样,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但两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对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则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为的形式构成。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未经同意强行进人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对行为人应以其目的行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闯题。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人室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对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
通过上面的讲解,我们对“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了更多的了解,希望在大家遇到此类问题时能够有所帮助。现实生活中,住宅作为每个人的私人领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也正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通过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入罪,来达到对于公民住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