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女员工朋友圈晒公司内幕消息 被证监局罚3万

大律师网 2018-04-12    100人已阅读
导读:这两年因为朋友圈“出事”被监管出罚单的不少,有趣的是,三位因发朋友圈领罚单的都是女性。一条朋友圈引来3万罚单,该员工估计怎么也想不到会和内幕交易扯上关系。

  上市公司奋达科技的女文员杨小桃,估计怎么也想不到发了一条朋友圈,就因为泄漏内幕消息被罚了3万元。

  4月10日,海南证监局公布〔2018〕1号行政处罚,对奋达科技员工林立、杨小桃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合计罚没24.3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内幕交易的时点正是奋达科技董事长发出“兜底增持”的倡议期间。

  来看看具体什么情况。

  1、内幕信息形成过程

  2017年6月1日收市后,奋达科技的董事长肖某提出员工增持股票倡议的想法。

  当天下午五点,肖某跟董事会秘书谢某平沟通,谢某平拟定了《关于向公司内部员工增持公司股票的倡议书》并由肖某书面签署。

  6月2日早上7点半,谢某平、周某清(证券事务代表)与罗某斌(证券事务代表助理)赶到公司处理信息披露事宜。

  但是直到8点04分才将拟披露信息提交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早上的提交时限为8点),导致该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

  在处理信息披露的过程中,罗某斌不小心将《倡议书公告》遗忘在文印室复印机台上。这时候,8点05分,被两个公司员工看到了。

  一个叫钟某文的公司技术市场部工程师,以及叫杨小桃的销售技术中心文员,早上去复印材料的时候,看到遗落在复印机上的《倡议书公告》,杨小桃当场用手机对该文件进行了拍照。

  而到了早上8点20分,罗某斌发现文件遗忘在复印机台,遂前往将该文件取回。

  上午10点,杨小桃将其拍摄的《倡议书公告》照片发到其微信朋友圈。

  10点31分,钟某文将杨小桃微信朋友圈中《倡议书公告》的图片发到名称为“电器销售技术部”的微信群,微信群成员林立在微信群中看到了该信息。

  中午休市期间,奋达科技正式对外披露《倡议书公告》,并于11点45分收到巨潮资讯关于本次信息已成功披露的回执。

  2、林立内幕交易“奋达科技”股票

  上述提到的员工钟某文,在早上10点半把《倡议书公告》的图片转发到微信群,被一个叫林立的人看到了,他是当时奋达科技电器产品技术部副经理。

  6月2日11点,林立将80万元资金转到本人的证券账户;11点05至07分,林立买入“奋达科技”69,000股,买入成交金额80万元,分别于2017年 6月7日和8月14日卖出,获利10万元。

  3、杨小桃、林立被行政处罚

  海南证监局作出了以下的处罚:

  杨小桃对《倡议书公告》进行拍照并发送至微信朋友圈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对杨小桃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林立利用《倡议书公告》的内幕信息,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奋达科技”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内幕交易的行为。没收林立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0.67万元,并处以10.67万元罚款。

  看来上市公司除了要管好老板的嘴之外,还要管好员工的朋友圈,自媒体时代,随时可能违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资讯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