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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奕诉前夫及新华网名誉侵权案二审胜诉 如何认定名誉侵权

大律师网 2018-05-08    100人已阅读
导读:5月7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官微发布一起案件播报,针对黄奕诉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黄毅清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依法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向黄奕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黄奕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至此,黄奕名誉维权案获终审胜诉。

  5月7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官微发布一起案件播报,针对黄奕诉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黄毅清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依法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向黄奕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黄奕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至此,黄奕名誉维权案获终审胜诉。

  案件播报称,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新华网转载了具有明显侵权内容的文章,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黄奕的个人声誉及社会评价,侵害了黄奕的名誉权。

  日前,黄奕个人也在微博发文称,诉前夫黄毅清第二例名誉纠纷案终于宣判。法院判定黄奕胜诉,黄毅清涉及对她的恶意侮辱诽谤已构成名誉侵犯罪,须在微博首页连续十五天发布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黄奕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维权费用共62500元。黄奕感慨向过去再见,向未来出发心情疲惫又轻快,希望法律能为这段长达数年的离婚狗血剧情画上句号。

  划重点:为什么两次提交起诉?

  2014年7月4日,女星黄奕与丈夫黄毅清签署了离婚协议,本以为一别两宽江湖不见,不料黄奕前夫就此展开长达数年的攻击和诽谤。其中甚至牵扯到曾与黄奕合作过的许多其他明星艺人,并且公开黄奕及家人的隐私信息。公众人物尤其是女星扯上诋毁纠纷无疑是对演艺事业的一大打击,黄奕在这样的恶意中伤舆论中,也因形象受到影响被迫丢失了许多工作机会。

  2015年5月,黄奕第一次拿起法律武器,起诉黄毅清对她名誉和隐私的恶意侵犯。历时692天,2017年3月法院宣判,被告黄毅清败诉,对于他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泄私愤的行为进行了惩处,主审法官良言相劝希望以婚生女的健康成长计,停止恶言相向,将影响降到最低。但这场闹剧并未因为法律的判决和善心的劝告而停止,黄毅清发博夹带私货语意不明的道歉及含沙射影斥骂黄奕故意不给赔偿金打款账户的行为,掀起又一波口舌浪潮。

  这之后,才有了黄奕诉黄毅清第2例名誉权纠纷案的发生,法院认定黄毅清败诉后,微博公开致歉掺杂过多无关内容,正在强制执行他正式公开致歉的责任。

  一个女星,因为一场婚姻成为众矢之的,数年里名声遭辱事业受损家人被打扰,黄奕现身说法真实世界里的遇人不淑可以给命运带来多大的影响,希望这场舆论闹剧就此落下帷幕,也祝福黄奕能够尽快开启新的生命旅程。

  黄奕微博全文:

  网络上关于我的声音很多,今天想说几句。近三年来,我两次提交起诉的名誉权、隐私权被侵犯案件得到了法院公正的审判。这期间,数不清的侮辱和诽谤袭扰伤害着我和我的父母,对我人格的诋毁让我被迫丢掉了工作。作为母亲和女儿,我只能选择依靠法律武器保护家人。但我坚信,是非黑白,时间一定会有答案。

  三年了,终于有结果了,谢谢法律的公正。我的女儿终会长大,我想让她知道自己的妈妈不是坏女人;我想让我爸妈能抬起头做人,平静地享受他们的生活;我也想继续做个好演员,不希望谣言诽谤,成为自己工作的障碍。

  向过去再见,向未来出发,至此生命里这段晦暗的时光在2017年尾,以公正的方式画上了句号。此刻心情疲惫又轻快,希望生命尽快走入下一旅程。感恩一直支持、陪伴我的朋友,没有你们我很难相信自己能撑下来,谢谢。

如何认定名誉侵权

黄奕诉前夫名誉侵权案二审胜诉 名誉侵权要如何认定

  一、怎么认定名誉侵权?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名誉侵权行为包括:

  1、以暴力或者口头、文字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2、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诽谤行为

  3、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4、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名誉侵权

  二、名誉侵权可以告谁?

  1、诽谤、侮辱的

  诽谤、侮辱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受害人可以告侵权人要求其赔偿损失;

  2、公布隐私的

  受害人可以告实施公布隐私行为的人以及散布隐私的人;

  3、新闻报道失实的

  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1)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

  (2)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

  (3)对作者和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

  (4)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的,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三、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和第134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4、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5、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四、什么情况下法院不受理名誉权纠纷?

  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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