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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闹市街头广告牌掉落1死5伤 广告牌致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大律师网 2018-05-28    100人已阅读
导读:现实生活中,悬挂在楼面、楼顶的广告牌匾随处可见,因广告牌不慎坠落引发伤人、毁坏财物等事故时有发生!

  5月27日上午8点50左右,长寿区向阳路一处二楼的广告牌掉落,当场砸倒了6个人,一时间不清楚伤者的伤情,让周围的人非常担心。

  据目击者介绍,事发时二楼在装修,装修工人撬动广告牌架子时,可能是操作不当,导致牌架松动掉落,而事发路段处于闹市区,人流量大,掉落的广告牌架砸中6人后,造成其中1人当场死亡,1人受重伤,另外 4人受轻伤,伤者随后被送往了医院进行救治。

  目前,事故具体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广告牌砸伤人谁承担责任

重庆一闹市街头广告牌掉落1死5伤 广告牌致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这一条款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悬挂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

  因大风吹倒广告牌致人死亡谁担责

  大风吹落广告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涉及到认定被告是否具有免责事由的问题。《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不同,虽然两者都可以成为抗辩事由,都具有不能预见性,但意外事件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它的偶然性使它区别于不可抗力的必然性。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现实中,因路灯失修脱落、大型广告牌坠落、居民阳台花盆或护栏高空坠落引发伤人、毁坏财物等事故时发,血的教训应当警钟长鸣!作为建筑物、构筑物或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提高警惕,高度重视、履行安全注意、定期维护等义务,以防高空坠落事故。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也应加强危险防范意识,主动远离风险源。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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