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G1726次列车列车长通报,称列车上有6名年轻男女在卫生间里行为可疑,其中3人长时间占用列车卫生间,且列车员在卫生间外听到使用打火机的声音,引起了他们的怀疑,于是报警求助。南京南所民警接警后迅速上车盘查。
在盘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其中3名女子神色恍惚,精神有些萎靡,于是怀疑她们可能刚刚吸食过毒品。而据列车长报警称,他曾在卫生间外听到里面传出打火机声,很有可能是她们在用打火机烫烤盛放毒品的锡纸进行吸食。民警于是对3名女子作进一步细致的盘查,并对这3人进行了尿检。结果显示,这3名女子的尿样检测结果均为“K粉”阳性。与此同时,警方在其中一名女子郑某的手包中发现了剩余的毒品“K粉”。在铁证面前,3名女子对自己刚刚在卫生间里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警方了解到,郑某一行6人从湖北武汉出发,且全是95后,家里的父母都是做生意的,家境富裕,但因父母缺乏对他们的陪伴与管教,几人均没读完高中便中途辍学,早早混迹于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并玩到了一起。因无正当职业,这几人玩的时间久了,觉得乏味,其中的郑某、杜某、陈某便想到了通过吸毒来“寻求刺激”,另3人没敢碰。第一次吸完“K粉”后的3名女孩,感到“飘飘欲仙”,此后便一发不可收拾。此次,她们购买了一些放在身上,以便随时吸食。此次,他们6人相约一起去上海游玩,而在去往上海的路上,3名女孩“来了瘾”,于是偷偷溜进了高铁上的卫生间进行吸食,没想到却被民警抓了个正着。目前,郑某因运输毒品被刑事拘留,杜某、陈某因吸食毒品分别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因此,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屡教不改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编辑: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