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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保安被外卖员刺伤 故意伤人怎么判?

大律师网 2019-05-07    100人已阅读
导读:今天中午,都市快报接到读者来电: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有一个外卖小哥和保安发生了口角,外卖小哥把保安捅了,保安胸口插了一把刀。真是细思极恐!这年头遇事干架的数不胜数,像外卖小哥这样故意伤人,法律怎么判刑?赔偿又是怎么算?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今天(7日)中午,都市快报接到读者来电: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有一个外卖小哥和保安发生了口角,外卖小哥把保安捅了,保安胸口插了一把刀。

  刚刚,“浙江大学学生cc98网络协会”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紫金港校区一外卖人员进校时没带身份证件,不服从保安管理,后拿刀刺伤保安。据学校保卫处最新消息,受伤保安现已送到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

  浙江大学官方微博也发布了一条题为“浙大安保,日夜守护”的微博。目前,警方已接到报警,案件正在处置。


  外卖小哥没带身份证,拿刀刺伤保安

  14:00,“浙江大学学生CC98网络协会”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紫金港校区一外卖人员进校时没带身份证件,不服从保安管理,后拿刀刺伤保安。据学校保卫处最新消息,受伤保安现已送到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

  记者随后赶到了医院。据了解,受伤的保安姓余,今年46岁。医生说,他刚进来的时候还比较危险,刀子插在前胸,现在手术室做手术,目前刀子已经取出来了。医生说,余师傅已经脱离危险。

  一位目击事发过程的同学说,今天下午1点多,当时他距离东门有50多米,中间还有树挡着。他看到这位外卖人员跟保安发生了一些肢体冲突,推拉推搡之类的,这个过程维持了不到一分钟左右。

  随后,外卖人员从外卖箱里面掏出了一把至少有十厘米长的刀,两个人之比划推搡了一会,最后还是刺进了保安的胸口。受伤的保安随后就倒在了地上,周围有很多的保安都围了过来。外卖人员也没有试图逃离,就站在路边不停地打电话。

  记者在浙大紫金港校区东门的校门口保安室看到,窗台上摆放着一个白色的机器,保安说,这是专门为了外卖人员进校时刷身份证用的,方便管理。

  刚刚,记者在校门口听到一段对话,有一名外卖小哥想要进校送餐,但是没有带身份证。他说自己是附近做保安的,送外卖是兼职,今天忘带身份证了。学校保安说,下次身份证要带着,刷卡验证身份后才能进。

  浙大发声:保安很尽责,正全力救治

  下午15点多,@浙江大学 官方微博连发两条微博:保安很尽责,正在医院全力救治。浙大保安 日夜守护

  祝保安师傅平安康复!


故意伤人怎么判?

浙大保安被外卖员刺伤 故意伤人怎么判?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故意伤人怎么赔偿的?

浙大保安被外卖员刺伤 故意伤人怎么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被殴打至重伤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

  一、医疗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二、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三、护理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果你们是城镇户口,就按照城镇居民平均收入,如果是农村户口,就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来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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