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中心被指虐童】11月27日晚,网友@忧伤的少校 发布微博称,其粉丝向其陈述北京延庆后吕庄村三区的北京明声听力康复中心存在打骂、虐待儿童情况。同时有自称是北京明声听力康复中心前员工的微博网友爆料,自己曾被园长欠发工资,目前已经离职,该中心存在教师打骂儿童,教师未经培训,无健康证,让儿童睡脏被子,扣发公益机构捐赠食品等情况。目前,针对网传延庆某康复中心儿童被打情况,延庆警方已介入调查。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某已被延庆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事件调查及相应处置工作正在进行中。
警方介入后,涉事机构到底有没有存在爆料者所举报的情况,或者说是多大程度上存在,相信很快就会有权威说法。但目前所公布的照片、视频,呈现给公众的观感确实是很差的,让人很容易倾向于相信举报者的爆料属实。比如,被褥上有明显脏痕、教室中央的地面上甚至有儿童粪便,还有成年女性老师坐在一名儿童身上,而儿童表情痛苦,这一切难以想象是被“捏造”的。
涉事机构声称部分视频是断章取义,是恶意发布。但是,究竟有没有存在虐待儿童的情况,与视频的发布动机无关。对此,还需要警方结合爆料线索,予以严肃调查。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首先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条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推定,即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推定其有过错,因而需要为孩子在幼儿园期间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是违约责任。《合同法》 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家长和该幼儿园之间建立的,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可以就此向园方主张违约责任。
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属于竞合关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择一起诉。这里面需要考虑的是,起诉对象包不包括该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根据目前的情况,我倾向于包括该公司和该幼儿园,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