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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县铁矿事故致13死 副县长被免 刑事拘留后如何处理

大律师网 2021-06-23    100人已阅读
导读:【代县铁矿事故致13死 副县长被免】据此前新闻报道:6月10日,大红才铁矿发生透水事故致13人死亡,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铁矿的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目前事故调查仍在进行中。一次事故造成十几人死亡,是一件非常让人心痛的事情,多少个家庭支离破碎,希望早日给家属们一个交代。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来给大家讲讲刑事拘留后的程序是怎样的?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多少天?欢迎阅读详情。

  忻州日报微信公号6月22日消息,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因6月10日大红才铁矿透水事故,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铁矿实际控制人陈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郭某、安全生产矿长申某等15名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市、县党委已对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企业所在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以及县应急部门分管领导免职,对市应急部门分管领导停职检查。

  目前,事故调查仍在进行中。

刑事拘留后的程序是怎样的

代县铁矿事故致13死 副县长被免 刑事拘留后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后,会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若被批准逮捕,则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人民法院审判,一般涉嫌刑事犯罪的法律程序是这样的。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三、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四、撤消案件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多少天

代县铁矿事故致13死 副县长被免 刑事拘留后如何处理

  三十七日。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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