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在存疑不起诉后再次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可能判处无罪的,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检察院对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并不具备起诉的权力,其职能在于审理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审判一旦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除非有新的证据出现,否则法院不能自行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机关何时对嫌疑人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对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的情况主要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形:
1. 证据不足:如果经过侦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或者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得犯罪事实无法确定,检察机关可能会决定存疑不起诉。
2. 犯罪事实不清:如果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重大争议,且无法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导致无法明确判断嫌疑人是否犯罪,也会采取存疑不起诉。
3. 疑罪从无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对于疑罪应当从无,即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应倾向于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轻易定罪。
4. 超过追诉时效:如果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已过,且没有特殊情况,检察机关也可能选择存疑不起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 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 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以上就是对“检察机关何时对嫌疑人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的回答。请注意,具体案件的处理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检察院出具存疑不起诉决定后,案件如何处理?
当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时,这意味着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存在重大疑点,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会决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后续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 通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检察院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的五日以内,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
2.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案件:如果案件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由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检察院的决定提出复议或者复核。如果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并解除强制措施。
3. 被害人救济途径: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后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查决定。
4. 检察院监督权:即使案件被不起诉,检察院仍应对案件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新的证据或者情况,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起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后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查决定,通知申诉人,必要时,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
法院在存疑不起诉后通常不能再次提起公诉,这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权和审判权的划分,也是保障人权、防止滥用刑诉权的重要制度设计。如果新的证据出现,案件可能需要重新审查,但这需要由检察院重新考虑起诉与否,而非法院直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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