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子女作为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若子女放弃继承且未实际接受遗产,则无需承担清偿责任。但若子女存在接受遗产的行为(如本案中小王转出遗产存款),即使书面放弃继承,法院仍可能认定放弃行为无效,并要求其履行遗产管理义务。因此,子女是否需为父母债务负责,取决于其是否实际继承遗产及遗产的实际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需履行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职责。在债务清偿方面,遗产管理人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及债务。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遗产管理人无需以个人财产承担补充责任。本案中,法院指定小王为遗产管理人,要求其在管理遗产范围内协助清偿债务,体现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债务清偿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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