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例如若某地最低工资为2000元/月,病假工资至少为1600元/月。
1.短期病假(6个月以内):
连续工龄不满2年: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8年以上: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长期病假(6个月以上):
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工资的65%计发。
连续工龄满20年及以上: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劳动法并未对病假天数作出具体明确的统一规定,一般依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医疗期,在医疗期内,职工可根据病情请病假。具体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需注意,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