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二者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若坍塌因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维护不当导致,则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若调查发现门头结构存在设计或施工缺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承担责任;若因年久失修或管理疏漏导致,则商铺所有人或管理人需担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若坍塌因门头建设时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依据《民法典》要求二者赔偿人身或财产损失,二者赔偿后可向实际责任人(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追偿。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无质量缺陷的除外。赔偿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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