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全国人大代表需严格遵循《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选举法》规定的程序。根据《代表法》第四十九条,代表因丧失国籍、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被剥夺政治权利、辞职或被罢免等原因,其代表资格终止。
具体程序包括:
1.原选举单位提议:由山西省人大代表会议、解放军军人代表大会等原选举单位提出罢免动议,并经代表团会议或军人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原选举单位将罢免决定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其公告终止代表资格。
例如,金湘军等8人的罢免决定由原选举单位表决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生效。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七十三条: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代表资格终止情形包括被罢免、辞职等。
《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代表通过。
罢免人大代表与违纪责任追究在法律上存在递进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若代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可由原选举单位启动罢免程序,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律审查或监察调查。
例如,金湘军等8人被罢免前,可能已因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若调查发现其存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或犯罪行为,则可能进一步追究党纪责任、政务责任或刑事责任。
具体关联如下:
1.罢免为程序前置:罢免代表资格是终止其职务权利的法定程序,为后续责任追究提供基础。
2.责任追究为实质处理:罢免后,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可依据调查结果,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违法行为,应给予党纪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应给予政务处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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