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政策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可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特定行业或群体发展。本案中,中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属于法定授权范围内的政策工具。
具体而言,政策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直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执行。此外,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因销售退回等情形导致留抵税额增加的,可申请退税”的条款。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可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退税。
融资补贴政策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及《中小企业促进法》。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为促进特定行业发展实施的补贴行为,若未排除、限制竞争,则不属于垄断行为。本案中,融资补贴针对中小微企业这一特定群体,旨在缓解其融资难问题,未对市场整体竞争秩序造成实质性损害。
同时,《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应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政策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费率减免”等措施,均属于该法授权范围内的合法支持手段。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为促进特定行业发展的补贴,不构成垄断行为。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七条:国家应通过财政补贴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收取低于市场费率的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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