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明确,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需履行催告程序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若经营者既不缴纳罚款,也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将面临法院强制执行,包括冻结银行账户、划扣财产等措施,甚至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城管扣押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其合法性需满足法定条件与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城管执法人员对暂扣的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并出具书面凭证,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若城管扣车时未出示执法证件、未告知权利义务、未出具书面凭证,或超期扣押,则属于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强调,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未履行法定程序,当事人可请求确认违法并要求赔偿。
城管扣车需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即扣押行为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