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第一顺序为破产费用,指保障破产程序运行产生的程序性必要支出,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及司法解释,具体包括破产案件诉讼费用、财产管理与变价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及聘用人员费用等。
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管理人需提请法院终结程序。
第二顺序是共益债务,为破产程序中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产生的债务,涵盖履行未完成合同债务、无因管理债务、财产致人损害债务等六类情形。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遵循 “随时清偿、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同顺位按比例清偿” 的规则。
第三顺序为职工债权,聚焦劳动者生存权益,无需债权人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公示。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具体包括所欠工资、医疗补助、个人账户社保费用及法定补偿金,高管工资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顺序是除职工个人账户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与所欠税款,属于公法债权范畴,体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
第五顺序为普通破产债权,即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如一般合同欠款、无担保债权等,财产不足时按债权比例分配,本金与利息同属此类且无内部顺位差异。
前五项清偿完毕仍有剩余,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股份公司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
破产清算后,债务处理遵循“有限清偿、程序终结”原则。
清算组接管与财产清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管理人(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管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管理人需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报告并提交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与确认。
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说明数额、有无担保及是否附条件。
管理人登记后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财产变价与分配。
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执行。
分配时,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法定顺序清偿。若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
程序终结与责任限制。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提交报告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法院裁定后注销企业。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
但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滥用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等行为,需承担连带责任。
破产清算的赔偿顺序与债务处理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通过优先保障职工权益、明确税款清偿顺序、限制股东责任边界,法律既维护了市场秩序,也为困境企业提供了退出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