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核心区别:从目的到程序的全方位对比
1.目的差异
破产重整的核心目标是“拯救企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若企业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可通过重整程序调整债务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最终恢复经营能力。
破产清算则以“终结企业法人资格”为目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企业称为“破产人”,其财产称为“破产财产”,需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后终止法人资格。
2.程序启动条件
破产重整的启动条件相对宽松。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债权人可直接申请重整;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后、法院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申请重整。
破产清算的启动条件则更为严格。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需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条件,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可申请。
3.法律措施
破产重整中,法律赋予债务人或管理人多项灵活措施。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可包括债务调整(如延期偿还、减免利息)、经营方案(如剥离非核心资产、引入新投资者)、债转股等内容。
破产清算则以强制清算为核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需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资产,并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4.清偿顺序
破产重整中,清偿顺序可通过重整计划灵活调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重整计划可对不同类型债权(如担保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期限作出差异化安排,但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获法院批准。
破产清算则严格遵循法定清偿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分配,职工工资及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若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则按比例分配。
破产重整债务的偿还需严格遵循重整计划与法定规则,清偿顺序、方式及效力均有明确法律规范。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与第一百一十三条,重整债务偿还需按债权类型分组表决并遵循法定清偿顺序,具体规则包括,首先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此类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财产不足时优先清偿破产费用,仍不足则终结程序。
对于特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需在重整计划中明确全额清偿方案及延期受偿的损失补偿,担保权暂停行使期间若担保物价值受损,权利人可申请恢复行使权利;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医疗补助及应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等,需获得全额清偿或经表决组通过清偿方案;所欠税款按法定顺序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低于清算程序下的比例。
重整计划可约定分期清偿、债权转股权、第三方代偿等多种形式,执行期限一般与债务人经营能力相适应,个人破产重整中最长不超过五年。
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未申报债权在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执行完毕后未受偿部分视为消灭,但债权人对债务人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若重整计划未获通过且不符合强制批准条件或执行失败,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偿还转入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