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及地方实施细则,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得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此前缴纳的社保权益不受影响。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明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需依法核定缴费基数与期限。
服刑人员因行动自由受限,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如单位代扣、个人银行代缴)完成缴费,且法律未赋予服刑期间“代缴”或“补缴”的合法途径。
服刑前已建立的社保个人账户(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余额继续计息。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这意味着,服刑期间账户资金安全有保障,不会因断缴而清零。
服刑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如1992年前工龄),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该部分年限可能因服刑被取消,但实际缴费年限(如单位代缴记录)予以保留。
出狱后,实际缴费年限可与后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确保养老金领取资格。
服刑人员出狱后,社保权益恢复需遵循“分类处理”原则,依据服刑前单位性质、缴费记录及地方政策,选择续保方式。
1、单位就业续保规则:
出狱后重新就业,单位需按《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为其办理社保登记,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服刑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年限与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灵活就业续保规则:
无单位人员可按《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可选择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缴费比例分别为20%(养老保险)与8%(医疗保险)。
3、医保待遇恢复限制:
服刑期间医保账户通常冻结,出狱后需重新激活。
部分地区规定,服刑人员需连续缴纳医保满6个月方可享受报销待遇;若服刑前医保缴费年限已满规定标准(如男性满25年),则出狱后立即恢复待遇。
服刑期间社保虽暂停缴纳,但此前缴纳的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出狱后可通过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方式续接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