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不算结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法定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对婚姻的定义
《民法典》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登记后才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具有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
2. 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1994年2月1日之前: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均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仅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 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
财产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解决。
子女抚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解除关系: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无需通过法院,但涉及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时,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非法同居”是旧法语境下的概念,随着法律修订已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取代。根据现行法律,婚前同居本身不违法,其合法性取决于双方是否自愿且无违法情形。
具体而言,以下三种情况可能涉及违法:
(一)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违反《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同居并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
(三)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构成破坏军婚罪。
除上述情形外,婚前同居作为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法律不予干涉。但需注意,同居关系缺乏法律保护,可能引发财产分配、情感创伤等风险。
例如,同居期间一方为共同生活负债的,若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目的,可能需自行承担;同居后分手的,非婚生子女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抚养费纠纷、探视权行使等问题可能因缺乏明确法律规定而复杂化。
因此,建议同居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事项,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