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普通共有人(如非夫妻关系的产权人)去名需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完成产权变更:
1、买卖过户:
共有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产权份额、价格及付款方式。
双方需携带身份证、房产证、买卖合同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网签备案,缴纳契税(税率1%-3%)、
增值税(满两年免征)及个人所得税(满五唯一免征)。经审核通过后,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2、赠与过户: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赠与方需办理赠与公证,明确赠与份额及双方权利义务。
双方持公证书、身份证、房产证至登记中心,缴纳契税(3%)及印花税(0.05%),完成过户手续。
3、析产过户:
适用于共有人协商一致分割财产的情形。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共有人需签订析产协议,明确产权归属。
涉及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需提供生效法律文书。
登记中心审核协议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免征契税。
夫妻间去名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有性质,享有税费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具体流程如下:
1、协议变更:
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填写《夫妻共有房产变更登记申请表》。
登记中心审核材料后,当场办理产权变更,仅需缴纳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及工本费(10元)。
2、离婚析产:
因离婚分割财产,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登记中心依据协议或判决书办理析产登记,免征契税及增值税。
3、特殊情形处理:
房屋存在抵押贷款,需先结清贷款或经银行同意变更抵押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银行同意后,方可办理去名手续。
房产证上去掉共有人名字,可通过买卖、赠与或析产三种方式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买卖过户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产权份额、价格及付款方式;
携带身份证、房产证、买卖合同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网签备案;
根据房屋情况缴纳税费:契税(1%-3%)、增值税(满两年免征)、个人所得税(满五唯一免征);
审核通过后,领取新房产证,完成去名。
2、赠与过户
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明确赠与份额及双方权利义务;部分地区需办理赠与公证;
携带身份证、房产证、赠与合同(及公证书)等材料,到登记中心提交申请;
缴纳契税(3%)及少量印花税;
审核通过后,领取新房产证,完成去名。
3、析产过户
共有人协商一致,签订析产协议;若涉及离婚,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携带身份证、房产证、析产协议等材料,到登记中心提交申请;
夫妻间析产通常免征契税、个税及增值税,仅需缴纳登记费(住宅80元/套)及工本费;
审核通过后,领取新房产证,完成去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