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诱导他人充值,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2026年司法实践中,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仍维持3000元至1万元以上(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有所差异)。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违反此规定诱导消费者充值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该法第五十六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5)进一步指出,采用"虚假优惠""虚构限量""虚假倒计时"等界面设计诱导消费的,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将部分诱导充值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其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这意味着不仅直接实施诱导充值的行为人可能构成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和推广服务的相关方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法律设立了更为严格的保护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一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将"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且"被害人为老年人"的情形作为加重处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诈骗老年人财物的,酌情从严惩处。"
在司法实践中,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的,通常会在基准刑基础上增加30%以下的刑罚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特别规定:"禁止以欺诈方式骗取老年人财物。对以老年人为对象的商业宣传,应当符合老年人认知特点,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违反此规定且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依照诈骗罪从重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对老年人账户异常充值行为建立预警机制,对疑似诱导充值交易实行人工复核,从制度层面预防针对老年人的金融欺诈。
在证据认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老年人权益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老年人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这意味着即使老年人"自愿"完成充值,只要能够证明存在诱导欺诈因素,其充值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无效,行为人仍需承担退款责任及相应法律后果。
这种举证责任的倾斜性保护,体现了法律对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照。
诱骗老年人消费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诈骗罪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五个要素: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在诱骗消费场景中,"欺骗行为"通常表现为虚构商品功效(如保健品能治愈疾病)、夸大服务价值(如理财保本高收益)、隐瞒关键信息(如自动续费条款)等。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也可能适用,该条款对"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诱骗行为专门作出规制。
在主观要件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行为人事前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2、行为人是否实施欺骗行为;
3、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的资金去向;
4、行为人是否有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
特别是在针对老年人的诱骗案件中,司法机关通常会降低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只要行为人明知目标群体为老年人仍实施套路化销售行为,即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条款",规定老年人作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应当优先审理,并可以采取视频询问等适老型诉讼方式。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工作规定》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不仅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还可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惩罚性赔偿,形成全方位司法保护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