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外,政府在必要时也会提供财政补贴,以保证基金的正常运行。
如果劳动者或者其家属对工伤认定的结果有异议,首先可以向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初次申诉的渠道。如果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医疗证明、工作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而非员工个人。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进一步强调了员工个人无需支付工伤保险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