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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2]29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 )转发给你们,请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2]2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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