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由榆林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议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
榆林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由榆林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议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贵,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境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哟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榆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不再划定规划区。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以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桥涵、绿化、户外广告、户外装饰装潢、城市雕塑、灯箱及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
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应用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榆阳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除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以外的规划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仅性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规划一般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 榆林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的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镇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布恩组织编制。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开发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市规划实行逐级上报、分级审批制度。
榆林市的城市中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镇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
城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榆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备案;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其他专业规划,除另有规定外,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大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由榆林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议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贵,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境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哟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榆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不再划定规划区。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以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桥涵、绿化、户外广告、户外装饰装潢、城市雕塑、灯箱及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
(共计4页)
上一页 1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