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公证程序细则

大律师网 2018-11-25    人已阅读
导读:【招标投标流程】公证程序细则 公证员应监督招标方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第十六条开标前,公证员应查验投标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审查投标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投标条件。 第十七条公证员应检

【招标投标流程】公证程序细则

公证员应监督招标方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第十六条开标前,公证员应查验投标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审查投标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投标条件。

第十七条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箱的启封。

第十八条投标箱开启后,公证员应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书的启封。

第十九条公证员应验明投标书是否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标书处理:

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投标书未密封的;

没有报价的;

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

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单位投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又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的;

投标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

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条唱标时,公证员应监督唱标,并作记录。如发现所唱投标书内容与正本不相符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一条开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当场口头证明开标活动真实、合法,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二条公证员应参加评价会议,对违反规定的,应予以纠正,但不得担任评价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三条公证员应当对评标、定标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定标决议书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评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宣读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证员应终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

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纠正的;

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公证处应在公证员宣读公证词的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宣读现场公证词的时间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第二十七条其他招标投标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