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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的房地产登记

大律师网 2019-10-14    人已阅读
导读:【房产知识】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的房地产登记 21蹦男┓康夭登记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 答: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可单独申请; 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

【房产知识】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的房地产登记

21蹦男┓康夭登记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

答: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可单独申请; 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 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 变更登记; 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 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权利 证书等其他登记。

22狈律规定共同申请的,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应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的,一方申 请,另一方不申请或虽申请但不提供登记文件的,登记机关可责成不申请登记或不提供 登记文件的一方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可迳为登记。

23鄙昵敕康夭登记,可否委托他人代理

答:申请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 关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24蹦男┓康夭合同须办理公证手续

答: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境外人士或机构的 ,须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25蹦募钢智榭龇康夭登记机关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正的; 有关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人房地产权利的; 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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