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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辛连与刘礼德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8-26    人已阅读
导读:(2006)遂草民初字第29号黄辛连,女,1976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遂川县草林镇溪下村66号。 委托代理人肖爱民,江西遂龙律师。 刘礼德,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址同前。 委托代理人彭学忠,

(2006)遂草民初字第29号

黄辛连,女,1976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遂川县草林镇溪下村66号。
委托代理人肖爱民,江西遂龙律师。
刘礼德,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址同前。
委托代理人彭学忠,遂川县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6年3月2日受理了原告黄辛连与被告刘礼德一案。依法由员钟守扬适用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4月20日。2001年5月1日生一男孩刘小亮。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缺少沟通联系,长期,无感情,无法和好。现双方请求确认其协议的内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辛连与被告刘礼德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刘小亮由被告刘礼德,原告黄辛连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教育费7000元。(已当场给付)
三、共同财产:现存于被告处的财产归被告刘礼德所有,存于原告处的财产归原告所有。双方无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辛连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钟守扬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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