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无力偿还怎么办?
1. 执行和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调整履行方式或者数额,包括可以约定延期或者分期履行债务。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力一次性偿还全部债务,可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分期偿还协议。
2. 分期执行:在被执行人确无一次性偿债能力,但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定期扣划其收入的方式进行分期执行。
3. 破产程序: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如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清算。通过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4.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过查证后未发现有恢复执行的可能,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三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启动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启动执行程序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存在有效且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是启动执行程序的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件(如公证债权文书等)。
2. 法定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当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动履行其义务时,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义务人对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没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
3. 权利人提出执行申请:权利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存在可执行的内容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未履行的事实。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 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
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并非必然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同时,被执行人也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产信息,以便于制定合理的偿还方案。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债权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为精确和全面的法律指导。
温馨提示:大律师网,您的法律问题解答专家。我们拥有数万名专业律师,为您提供精准的法律咨询和匹配服务。无论您选择文字、电话还是视频咨询,我们都能满足您的需求。点击咨询,让我们成为您身边最可靠的法律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