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审查中如何考量证据标准?
刑事诉讼法体系下,羁押审查中的证据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的合法性:所有用于支持羁押决定的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固定、保全的,不得违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严禁非法取证。
2.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需与案件事实紧密相关,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或者有逃跑、毁灭证据、妨碍作证等社会危险性。
3. 证据的充足性: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不仅要证明存在犯罪行为,还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即根据已有的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有必要采取羁押措施。
4. 证据的证明力:证据应当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确信犯罪嫌疑人应当被羁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同时,该法第五十二条还明确了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原则。
何种情况下可作出羁押决定?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羁押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针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或防止其继续犯罪。作出羁押决定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并确保公正、合理及必要。
具体而言,只有当存在以下情况时,方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羁押决定:
1.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逃跑风险较大的;
-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 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危险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同时,该法第八十二条也规定了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在羁押审查过程中,审查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确保每一份证据都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既有效打击犯罪,又切实保护人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法治目标。同时,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对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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