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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软件开源是否意味着放弃著作权保护?

大律师网 2024-03-13    人已阅读
导读:软件开源并不意味着开发者放弃其著作权保护。开源软件的开发者仍然保留着对源代码的著作权,只是通过特定许可协议,允许他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查看、使用、修改和分发源代码。

软件开源是否意味着放弃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软件开发者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自动取得该软件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等。开源软件的本质是版权人以特定许可协议的方式公开源代码,并非放弃著作权,而是对著作权的一种授权行为。

开源软件采用的各种许可协议(如GPL、Apache License、MIT License等)实质上是对著作权权利的一种限制和分配。这些协议通常规定,使用者可以免费获得、使用、修改甚至二次开发源代码,但同时也要求使用者在一定条件下(例如:须同时公开修改后的源代码、须保留原作者署名、不得用于商业目的等)使用这些源代码,否则将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此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也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 盗版复制与发行: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软件作品,并进行销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例如,非法破解商业软件并大规模复制、销售。

2. 未经许可修改或改编:在未得到原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对软件进行修改、翻译、改编等行为。

3. 未经授权的商业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商业活动中直接使用他人软件,或者将他人的软件嵌入自己的产品中,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4. 侵犯署名权:删除或者改变软件上著作权人的署名,或者不按照约定的方式表明著作权人。

5.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软件作品供公众下载、浏览或使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各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中第(五)项至第(十一)项分别涵盖了上述提到的盗版复制与发行、未经许可修改或改编、未经授权的商业使用和侵犯署名权等行为。

2. 同样在《著作权法》中,第十条列举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这些都为判定是否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3. 另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对软件著作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如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哪些具体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软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权利:

1. 发表权: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其软件公之于众。

2. 署名权:作者有权在软件上表明其身份,即享有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对已发表的软件进行修改、删节或者增加内容。

4. 复制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复制软件著作权人的软件,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副本、下载、上传等行为。

5. 发行权:软件著作权人有权以出售或者赠与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其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6. 出租权: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临时使用其软件,并从中获取租金。

7. 信息网络传播权:禁止未经授权将软件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8. 展览权和表演权:尽管在软件领域较少涉及,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游戏软件或含有动态图形的软件,也可能涉及此权利。

9. 使用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软件使用权,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软件并获取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中,第(五)至(十二)项权利直接涉及到软件著作权人的具体权利。

软件开源并不是著作权的放弃,而是一种通过许可协议进行著作权授权的行为。开源软件的开发者依然拥有对其软件作品的著作权,并可以通过许可协议来控制和管理他们的软件如何被他人使用、修改和分发。在使用开源软件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许可协议,以免侵犯到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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