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破产时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大律师网 2024-03-17    人已阅读
导读:在公司法框架下,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其清偿顺序通常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但次于债权人。具体清偿顺序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定进行详细分析。

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破产时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优先股股东因其股份特性,在公司盈利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在公司破产清算阶段,首先应由公司的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其次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补偿金等,然后才是偿还各类债权人的债务。当以上债务均得到清偿后,优先股股东有权就剩余财产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分配。即使持有优先股,其对公司的索赔权也不能超越债权人,即优先股股东承担的风险小于普通股股东但大于债权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优先股的赎回条款如何影响股东权益保障?

优先股的赎回条款是公司与股东之间在发行优先股时预先约定的条件,允许公司在特定情况下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时间和方式赎回已发行的优先股。这一条款对股东权益保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赎回价格:如果赎回价格设定合理,能够反映优先股的市场价值或合同价值,那么股东权益不会因赎回而受损。若赎回价格过低,可能导致股东在赎回时无法获得与其投资相匹配的价值,从而影响其权益保障。

2. 赎回时机:根据条款规定,公司通常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时机进行赎回,如公司经营状况好转,普通股股价上涨等,此时赎回可能剥夺了优先股股东分享公司未来收益的机会,对其权益造成潜在损害。

3. 赎回通知期:合理的通知期可以保证股东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反应和调整投资策略,若通知期过短,可能会限制股东的交易选择权,不利于股东权益保护。

4. 流动性影响:赎回条款会导致优先股的流动性下降,因为股东不能确定何时会被要求赎回股票,这可能影响到投资者对优先股的投资意愿和权益保障。

引用法条:

《公司法》并未直接对优先股的赎回条款作出明确规定,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4〕1号)中对优先股的赎回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例如: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赎回条款,明确赎回的选择权、赎回期限、赎回价格及其计算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行使赎回权,应当遵守……赎回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加当期已经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息。”

此外,证监会在审核公司优先股发行申请时,也会重点审查赎回条款设置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充分保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优先股股东在分红权方面有何特殊保障?

优先股股东在分红权方面享有特殊保障,主要体现在其优先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上。相较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盈利分配时具有优先权,即在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优先股股东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固定或约定比例的股息分配。

优先股股东的分红权特殊保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优先分配权: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时,优先股股东通常按照事先约定的固定比率或金额优先获取分红,不受公司当年盈余多少的影响。

2. 固定收益特性:优先股的股息通常是固定的,不随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而波动,这为优先股股东提供了稳定的收益预期和保障。

3. 清算优先权:在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也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剩余财产的分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优先股,但根据第132条关于股份种类的规定,公司可以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种类股份,并由公司章程规定其权利义务。同时,《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以及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优先股股东的优先分红权,如第十八条指出:“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采取固定股息率”。此外,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了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时的处理方式,进一步保障了优先股股东的分红权益。

法律体系中,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破产时的清偿顺序具有法定的优先地位,但这种优先地位是相对的,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律师建议优先股股东详细了解公司章程及投资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并密切关注破产清算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阅读全文

延伸阅读

更多>>

推荐法律资讯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