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6-28
摘要: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苏湖城律师、兰谣成律师为陈某涉嫌徇私枉法案二审阶段辩护,一审判决经审委会讨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期间经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并提出详尽的辩护意见,经过紧张而激烈的二审庭审辩护...
律师观点分析
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苏湖城律师、兰谣成律师为陈某涉嫌徇私枉法案二审阶段辩护,一审判决经审委会讨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期间经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并提出详尽的辩护意见,经过紧张而激烈的二审庭审辩护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最终采纳辩护人提出来的本案不属于情节严重并认定民警陈某的情节轻微,二审改判陈某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介绍】
二审判决认定:2022年4月27日凌晨,某县老火车站BT酒吧外发生持械聚众斗殴案,民警陈某、江某接警后向所长吴某汇报,吴某指示交班会讨论。陈某提议录入系统并受案被拒,吴某要求先调查。期间涉案人员付某请托他人求情,曾某告知吴某后,吴某指示确认调解意愿,江某提议调解结案,获吴某、曾某同意,陈某明知案件涉聚众斗殴犯罪且事实不清、人员未到案,仍迎合领导未表示反对。5月3日调解结案后,案件未按规定录入系统和受理,导致至少17名涉案人员未被追责,部分后续形成恶势力犯罪组织。在某县公安局及检察院调查时,陈某与他人商议隐匿证据、出具虚假材料,最终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追责。
【律师辩护意见】
1.陈某多次请示立案,向同事请教并共同讨论案情,并通知涉案人员到所调查,已经尽到调查职责,并无枉法行为。在427案件接处警及交班会上,陈某多次向带班领导江某、所长吴某汇报、请示,提议将案件立起来办。处警时向江某请示案件处理方式,途中向吴某汇报详细情况并询问立案事宜;交班会上全面汇报案件事实,建议受案处理,但所领导决定不录入接处警系统及立案。陈某非法学专业出身,派出所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匮乏,他难以判断 427 案件为刑事案件。但案发后,他多次向领导和同事请教,积极通知涉案人员到所配合调查、辨认,在能力范围内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汇报。其已履行普通民警职责,不存在故意枉法行为。
2.陈某作为普通民警有服从上级命令的法定义务,无权决定案件走向及结果,也不具有徇私包庇427案件人员或徇他人之情的行为及意图,并无徇私故意。将427案件调解处理是所领导共同决定,陈某未参与商议且提出反对意见,其按命令执行的后果应由领导承担。陈某与涉案人员无私情私利,案件调查中无人通过他干预案情,他也不存在因职务晋升而包庇涉案人员的情况。在某县公安局及检察院调取证据时,他如实出具说明并移交材料,后续证据提交与他无关,一审认定其“徇私”缺乏事实依据。
3.行为后果未达入罪标准,且存在诸多可以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一审法院已否认公诉机关关于阻碍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指控,且胡某等人已因427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陈某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达不到入罪及情节严重标准。同时,某县公安局对其他更严重的类似案件未立案却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只追究陈某于法不符。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仅对行为性质辩解,应认定为自首。即便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他也是从犯,结合自首情节,应大幅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非监禁刑,一审量刑过重。
【办案效果】
一个派出所六个民警,所长、副所长、教导员及经办民警四人涉嫌徇私枉法罪,本案一审经审委会讨论认定情节严重判处陈某两年半刑期,作为上诉人陈某的二审辩护人,苏湖城律师团队经大数据搜索并做类比找出无罪相关类案一并提交二审法院,二审开庭并经审委会讨论,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情节不属于严重,认定当事人情节轻微改判处上诉人某民警二审免于刑期处罚。此案在当事人不认罪的情况下二审改判免刑实属难得,二审期间苏湖城律师团队提交了近五十页的辩护词并提交了类案做对比,运用了情理法结合的辩护策略使当事人终获自由。
二审免刑后,公安处对陈某做了停职检查的决定,苏湖城律师团队经过分析论证并报律所同意向某公安局发出《关于建议恢复民警陈某公职的律师建议函》,提出根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应当恢复其公职,当事人后来跟苏湖城律师说单位通知其到派出所报到上班,重新穿上警服归队了。
苏湖城律师表示:“作为律师,不管是达官贵人还是平民百姓,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是我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