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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案例 | 苏湖城律师成功辩护:基准刑期十年以上的薛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获“情节轻微不起诉”

大律师网     2025-11-21

导读:2025年11月12日,由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苏湖城律师、兰谣成律师共同承办的“薛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25年11月12日,由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苏湖城律师、兰谣成律师共同承办的“薛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取得重大辩护成果。经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最终对薛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该案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金额达4000多万元属“其它特别严重情节”,薛某的基准刑期原本在十年以上,此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准把握。

案情重大:普通内勤身陷巨额非吸大案

薛某原系某财富管理公司福州分公司的一名员工,在案件中虽被列为“高级理财经理”,但实质工作内容为团队内勤,不承担核心业务。其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给受害人的损失总金额达到4000多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所对应的基准刑期在十年以上,案情特别重大。

辩护突破:于法槌重压下寻找辩点,力主“情节轻微”

面对巨大的量刑压力,苏湖城律师团队深入剖析案情,构建了严密的无罪及罪轻辩护体系,也未获取任何业务提成,仅领取微薄固定工资月薪5000元,其行为本质是执行指令的辅助性劳务。

2. 主动退赃,弥补损失: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指导薛某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在检委会讨论案件前,退出其工作期间所获的15万元违法所得,以实际行动弥补了投资人损失,为争取从宽处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3. 主观无责,自身亦为受害者:辩护人强调,薛某非金融从业人员,不接触公司核心业务与风控,其基于对大型公司外观的信任,不仅在此工作,更将个人家庭积蓄投入公司理财产品且亏损30万元,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自身亦是受害者。

4. 紧扣政策,援引类案:律师团队提交了多份类案不起诉决定书,有力论证了对于薛某这样仅起次要、辅助作用,情节显著轻微的人员,应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

 

检委会决策: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尽管本案基准刑期极高,但某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及薛某主动退赃15万元的悔罪表现。经过审慎调查与激烈讨论,检察委员会最终采纳了苏湖城律师的辩护核心观点,认为: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特别是在检委会讨论前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综合考量其岗位性质、实际作用及悔罪表现,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决定对薛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律师点评:在重罪案件中彰显司法公正与温度

苏湖城律师表示,本案是在涉嫌重罪案件中进行“情节轻微”辩护的典型成功案例。它清晰地表明,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案面广、金额巨大的非法集资案件时,并非“一刀切”地从严惩处,而是会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重点惩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人员,对确属情节轻微、积极退赃悔罪的底层辅助人员依法出罪,确保了罚当其罪,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本案的办理结果,对于在重大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如何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精准适用法律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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