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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地受伤成功维权!

大律师网     2023-10-30

导读:工地务工,料斗操作失控,致农民工受伤,成功索赔!

xx县xx族乡民工杨某某与四川省某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杨某某于2019年3月来到xx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在了解基本案情后,立即为杨某某开通农民工绿色维权通道,简化申请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法律援助。因为本案是一起农民工建筑工地受伤索赔案件,经研究由xx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王翥律师承办该案。

杨某某于2014年起就在xx县建筑工地做小工,所做工作杂乱繁重,工资仅100元-120元/天,2017年杨某某在四川省某某建筑公司承包的xx楼盘会工地上务工。2017年11月12日下午5时许,杨某某在楼板上提水浇楼面,由于工地上的塔吊工作人员无法看到杨某某所处楼面的情况,将塔吊上吊着的混凝土料斗往下降,不小心将正在浇水的杨某某罩住,致使杨某某受伤,据相关目击证人介绍,杨某某在案发当天,如果料斗再下降十公分,很可能因料斗底盘空间过小,脊椎被料斗压断、从而挤压五脏六腑当场死亡。杨某某受伤后被送往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L1椎体Chance骨折、腰椎间盘突出。出院后,经xx司法鉴定,杨某某的脊椎构成八级伤残,后续医疗费还需12000元。

从受伤之日起,杨某某的丈夫叶xx就为了医药费、后续医药费等跑断了腿,四川省某某建筑公司分包人牟某某个人出资为杨某某解决了医疗费问题。但四川省某某建筑公司及工程分包人牟某某及对于后续赔偿事宜一直未给出解决态度,杨某某与其亲朋好友历经数次谈判,无法解决此事,为此向xx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承办律师接受案件指派后,立即介入处理案件。承办律师通过到工地现场勘察,找目击证人了解情况等方式,查明了案情。杨某某为工地提供劳务系事实,但杨某某与四川省某某建筑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并非简单的提供劳务关系,也即本案并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是一起工伤案件,可杨某某处并无纸质书面劳动合同,如依照工伤案件处理本案,那么本案,从杨某某受伤之2017年11月12日)至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2019年3月)早已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时效。如申请劳动仲裁、起诉,对于本案当事人杨某某而言,得到的结果会是晴天霹雳。为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让杨某某能拿到赔偿款,承办律师经杨某某本人同意,将工伤案件变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进行处理。在确定案由后,承办律师立马逐一为证人制作笔录寻求证据,并与杨某某房东取得联系,为其提取了房东证人证言,并从房东手中拿到了杨某某受伤前租住房屋的租房合同。经过大约一个月的取证工作,在证据准备充分后,承办律师将四川省某某建筑公司及分包人牟某某诉至xx县人民法院。

立案后,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及对方代理人磋商。经数次沟通,谈判,四川省某某建筑公司及分包人牟某某在诉讼压力下,终与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以19.2万元的赔偿款终结此事。并在调解协议签订后立即支付了第一笔赔偿款100000元,后续赔偿92000元,也于2020年1月全部到位,至此,一件艰难的农民工维权事件,彻底了结。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农民工工地受伤维权法律援助案件,虽系工伤案件,但在实务中,因本案超过了工伤认定的一年受理期限,因此,为便于案件处理,灵活变更法律关系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疾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疾抚恤费或因工残疾补助费。

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本案承办律师,在充分了解各方证据掌握情况,法律适用情况的基础上,作出了法律关系的选择。更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解决社会矛盾,提过一定的借鉴。承办律师在适用法律时,切不可照搬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如果承办律师照搬法律规定,以本案属于劳动关系,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那么杨某某可能拿不到赔偿款,因为工伤认定一年时效已过,如通过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仲裁-诉讼的法律关系,不但走不通,还会造成累赘,最终劳动者拿不到赔偿款。因此,充分利用双方掌握的证据情况、信息资源的不对称性,作出最佳代理策略,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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