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4-06-13
一、案情回顾
2018年7月21日,犯罪嫌疑人毛某值乘北京西至兰州西G427次列车。早晨6时20分开车后,毛某查验车票至7号车厢,当班乘警高某某找到他,质问他在自己的座位旁边安排他人乘坐为何没有提前和自己打招呼。毛某解释说那个座位是列车的机动座位,作为列车长有权安排,高某某为此感到不满。之后,毛某继续查验车票至7号车厢三四排时,高某某从背后故意撞了毛某一下,两人遂发生争吵,高某某让毛某到通过台去。由于当时高某某情绪激动,毛某在去往通过台的路上遂打开执法记录仪并拿在手上。高某某见到后,让毛某关闭执法记录仪,毛某没有关,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高某某突然一拳击打在毛某面部,毛某用手去挡时,手中的执法记录仪被打掉,执法记录仪内的电池被摔出。毛某遂与对方发生撕打,后被乘客拉开。最后毛某和高某某分别受伤。列车到达兰州西站后,兰州市铁路公安处找双方做了笔录,随后毛某收到公安机关的拘留证,但并未当即被拘留,由双方各自治疗。公安机关主张,鉴于高铁列车上通常仅配置一名乘警,且该乘警在列车持续运行期间所执行的各项职责均属于其公务范畴。因此,乘警自登上列车至列车停运期间的行为,均视为在履行公务。本案中,由于毛某与高某某之间的互殴行为,导致乘警高某某受伤,进而使得该列列车无乘警可用。故毛某的行为构成对公务履行的妨害,即涉嫌妨害公务罪。2018年8月2日毛某再次公安机关传唤后以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二、事实真相的澄清
本团队律师在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辩护观点。第一,毛某与当班乘警高某某之间的互殴行为,虽然发生在列车上且涉及乘警,但实质上是双方因个人原因引发的冲突,与乘警执行公务的行为无直接关联。受害人高某某虽然是当日值班乘警,但在案发时并未执行任何公务。列车仅有一名乘警,这一客观行为不能说明整个列车运行过程中,乘警的所有行为均属于履行公务的行为。比如,乘警的吃饭时间、休息时间并不属于其履行公务的时间。第二,本案中毛某之所以和对方发生撕打,是由于高某某对于毛某将自己座位旁边的机动座位安排给他人感到不满,并率先动手,从而引发了双方的肢体冲突。这些均属于个人行为的部分,而不属于高某某履行乘警职责范畴内工作。第三,列车乘警受伤导致列车无乘警值守,这应当归咎于高某某自身。其作为列车乘警明知每列列车仅有一名乘警,其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导致整列列车无人值守,但却未能正确处理矛盾、控制情绪,致使双方矛盾升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并受伤。对此应当对高某某的行为进行内部处理,而不是将此事错误的升级为妨害公务。否则,所有执法人员在外时,无论是否属于执行公务,普通老百姓均将避之不及,不然都可以以妨害公务定罪。本团队律师这些观点的提出为后续的辩护提供了有力的事实依据。
三、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
本团队律师准确地把握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明确指出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即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在此案中,毛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构成要件,因为高某某并非在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受到阻碍。因此,辩护律师认为毛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为案件的成功辩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四、案件结果
经过我们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兰州市铁路公安局最终认可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撤销了对毛某的妨害公务罪指控。这一结果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体现了我们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本团队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本案代理律师在会见毛某后迅速制定了辩护策略,在全面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向办案单位和盘托出其全部代理意见,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及法律意见书,并通过举例、释明法律后果等方式多次与办案单位沟通,为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争取到了宝贵的时间。使得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取保候审,没有被羁押超过十五日,并最终撤销案件,辩护律师努力为毛某争取到了公正的处理结果。
在此,我们为当事人毛某洗清罪名感到由衷的高兴,也为我们律师团队的成功辩护感到骄傲。面对强大的国家追诉机关,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处于弱势地位。而一旦被错误定罪处罚,被追诉人面临的是生命、自由、财产和声誉被剥夺的危险。每一个刑事案件均事关着当事人的生命、自由等核心人权。如何在第一时间运用专业知识,合法的保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是本律师团队一直思考和坚持的终极目标。我们将继续秉持正义之心,为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我们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