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4-01-03
案件类型:刑事附带民事
案 由:滥伐林木罪、环境公益诉讼
受 援 人:罗某某
承 办 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何招财、王翥律师
援助机构:兴文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概要及办案经过:
2018年5月期间,罗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
况下,组织雷某、杨某、周某、王某等人采伐位于毓秀苗族乡惠源村十组(小地名磨转)林地内的柳杉树,树木由罗某某负责锯,其余人负责剃枝和顺树木,采伐的树木断筒后堆放在林子里,再由罗某某雇请人员将树木加工成木方,整个采伐过程持续一周左右。经兴文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鉴定,并出具《关于毓秀苗族乡惠源村滥伐林木案的调查报告》,认定罗某某滥伐林木共计532株,滥伐林木蓄积为33.41立方米。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林地面积为8.3亩。
兴文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恢复造林方案估算和费用计算,出具了《关于惠源村滥伐林木案的恢复造林方案》,该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滥伐林木责令补种5倍的株数”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罗某某滥伐林木532株,应补造2660株,需造林地12.1亩。经测算,所需费用总计19740.5元,其中,整地、栽植、补植等造林直接劳务费9196元,幼林抚育费7260元,种销费864.5元,管护费2420元,即补种管护柳杉为7.4212元/株。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至今未得到修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其民事责任。为更好地保护生态资源,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向兴文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令罗某某按照《关于惠源村滥伐林木案的恢复造林方案》补种树木260株并承担3年的造林管护责任,或承担森林资源恢复费用19740.5元。
承办人何招财、王翥律师接受兴文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罗某某的辩护人。收案后,两名承办律师及时会见了被告人罗某某,并前往兴文县人民法院环资庭查阅了本案卷宗。两名承办律师通过对本案进行综合分析,将本案的利弊情况告知被告人罗某某,并及时与罗某某进行交流与疏导。罗某某在接受律师赔偿建议后,及时缴纳了赔偿费用,并将缴费凭证上交于兴文县人民法院。承办律师在开庭前进行了阅卷,并形成了书面辩护词,庭审中,两名辩护律师分别针对滥伐林木罪的刑事辩护部分和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详细阐述和论证。2018年12月24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宣判,判决:一、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参千元;缴纳补种管护树木的生态修复金19740.5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清。)二、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罗某某处扣押的33.41立方米木方和原木,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案件点评:
(一) 本案争议焦点:
被告人罗某某采用择伐方式伐木,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罗某某是否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二)本案所涉及相关法条、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株为起点;……”
(三)法理分析以及社会效果、影响
从犯罪数量分析,《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对滥伐林木罪进行了明文规定,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为起点。在本案中,罗某某滥伐林木的蓄积为33.41立方米,因此,本案从犯罪数量入手,扣除其合理择伐的数量后,罗某某处于罪与非罪的边缘。
从本案发生经过分析,罗某某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公然砍伐树木,对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并且在砍伐林木过程中,还造成了意外事故。
罗某某滥伐林木罪一案,系宜宾市首例采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涉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律师参与了本案的诉讼,对检方的控诉及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此次公益诉讼为我县律师参与刑事附带民事环保公益诉讼案辩护、代理开创了先河。
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时强调,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使绿水青山产生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使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本案正是宜宾长江经济带的一次环保之旅,它告诫我们全体宜宾人:绿色发展,不仅是一种生活方式,而且是一种价值取向、一种思维方式。绿色发展人人有责、人人共享,这就要求我们在生活方式、价值取向、思维方式上实现全面刷新和深刻变革,在身心力行中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